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运动机能测试实验室装修工程
采购人:重庆师范大学
二〇二0年六月
重庆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按学校下达的采购计划,对“运动机能测试实验室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分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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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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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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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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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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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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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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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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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机能测试实验室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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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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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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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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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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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筹资金。
三、谈判资格
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近三年在重庆师范大学有违约行为或被我校使用单位反映未按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承诺履约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2.安全生产许可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一)报名
1.报名日期:2020年06月23日-2020年06月30日17:00(工作时间)
(二)投标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重庆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
(三)开标时间:2020年06月30日北京时间9:30
(四)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
五、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谈判。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的单一品目产品或多品目核心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以首轮报价最低的为有效报价,其余的为无效报价。
(四)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五)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六)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重庆师范大学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23)65910377
传真:(023)65910377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重庆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谈判项目技术需求、谈判项目服务需求、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六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四、五篇全部内容。
三、谈判要求
(一)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
1.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规定进行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2、标注★星号的设备性能指标,供应商应提供由设备生产商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设备彩页。
3、投标品牌产品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和转件著作权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4、投标产品需提供获得权威机构质量认证合格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5.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
6.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谈判开始时间起90天。
(二)修正错误
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谈判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三)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3.若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1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密封送达谈判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1.2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如果响应文件通过邮寄递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用内、外两层封套密封。
2.1内层封套的封装与标记同 “1.”款规定。
2.2外层封套装入“1.”款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谈判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响应文件原封退还。
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误投、丢失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五)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六)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谈判,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七)无效谈判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购买谈判文件的;
3.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谈判;
4.供应商未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提交足额保证金的;
5.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6.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7.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条件的。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政府采购活动的;
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0.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的.
11.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的。
(一)谈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
(二)竞争性谈判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本项目谈判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正式谈判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谈判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谈判,审查的内容如下: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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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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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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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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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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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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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1);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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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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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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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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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见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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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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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1)
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1)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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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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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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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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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被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谈判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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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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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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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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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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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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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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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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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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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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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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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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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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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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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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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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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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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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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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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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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三篇规定的谈判内容进行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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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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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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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并报出最佳服务,最后统一报价。
(七)供应商在谈判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八)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密封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六、成交原则
(一)评审办法
1.谈判小组将依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进行,并依据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2.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价格相同,按技术参数(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
3.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二)评审细则
1.资格符合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检查
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从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技术、服务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将要求其在最后报价前做出相应的承诺。
3.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3.1“第三篇 谈判项目技术需求”有一条及以上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3.2“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有一条及以上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3.3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成交候选人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3.4谈判小组将依照评审办法提出成交候选人。
3.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6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3.6.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6.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当场宣布。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八、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谈判项目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篇谈判项目技术需求
分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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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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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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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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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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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机能测试实验室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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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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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谈判项目服务需求
(一)竣工及验收时间
(二)工程地点
(三)验收方式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三、付款方式
4.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
4.2各谈判申请人对谈判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谈判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报价。本谈判工程由谈判申请人以本工程谈判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谈判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果有)、地勘报告(如果有)、答疑补遗、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定额》(CQPHBB-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渝建〔2018〕195号文等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谈判申请报价应包括完成谈判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措施费(含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风险费、运输费、管理费、规费、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含材料检验试验和特殊检验试验)、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含基价及价差部分)、二次搬运费、多次转运费、高温补贴、政策文件规定的费用、应由谈判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本谈判文件明示由中选人(承包人)自行承担的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本谈判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义务及相应的费用。谈判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5、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价:
5.1谈判申请人在编制谈判申请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谈判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谈判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谈判申请文件按废标处理。
5.2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谈判申请报价确定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5.3本工程各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措施费(含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风险费、运输费、管理费、规费、税金、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含材料检验试验和特殊检验试验)、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含基价及价差部分)、二次搬运费、多次转运费、高温补贴、政策文件规定的费用、应由谈判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本谈判文件明示由中选人(承包人)自行承担的费用以及本谈判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义务及相应的费用等所有费用。中选后谈判人无论何种因素(包括工程量的增减多少等)均不再对所有清单项的中选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综合单价包干。
5.4本工程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不作为谈判申请报价的唯一依据,谈判申请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的描述,结合谈判文件中的谈判申请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企业自身实力、市场行情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并确定报价。
5.5申请人只有严格按谈判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并且必须列出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工程量清单不得出现漏项,否则视为对谈判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谈判申请文件按废标处理。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选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谈判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谈判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谈判人将按谈判申请报价时该项的综合单价,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5.6 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消耗,包括施工中钢筋搭接长度损耗、试验用材料损耗和费用等,无论材料由何方供应,也无论这些损耗、消耗是否包含在定额内,均由谈判申请人纳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内。
6、材料设备采购及报价
(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由中选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谈判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设计图中不明确的以国家规范及相关规范为准(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所有材料设备,中选人应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并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认可后,该材料设备方可采购、施工。所有清单项目材料设备费均自行考虑入综合单价中。
7、人工费:本工程人工费由谈判申请人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实力情况自主确定人工价格并纳入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8、其他说明:
(1)多余土石方外运及建筑物弃渣或借土回填(如果有),由谈判人指定地点。必须执行交通、市政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2)不论施工企业距离施工现场远近均不得收取远征工程费及施工机构迁移费等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均计算单程。
(3)谈判人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电接点,中选人自行搭接水电、自行装表计量,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计费标准按月向发包人缴纳费用。各谈判申请人按此纳入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4)中选人的车辆(包括人员车辆和货运车辆)进出校园须按发包人规定缴纳车辆费用。各谈判申请人按此纳入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5)施工污水、临设生活污水和施工现场内的雨水排放,谈判申请人应设置沉沙井并承担相应费用,通过沉沙井后按谈判人要求定点排放。
(6)下列费用均由谈判申请人自行承担,并进入谈判申请报价,施工中谈判人不予签证:
A、工程排污、扬尘控制和噪音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期间如违章施工被罚款的费用,均由中选人负责缴纳,谈判人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B、满足本工程的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周转材料、人员和机具设备大量投入等所有费用)。因各种原因发生停水停电,或设计变更,或考试及大型活动发生的停工或窝工等损失费用。
C、经谈判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工程实施时需发生的施工技术和组织措施费用,以及因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其它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包括发包人及监理要求增加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D、安装工程各系统的检验测试的费用,给排水系统消毒清洗、通球通水、闭水试验等费用。
E、各种材料设备的特殊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费用。
F、材料设备样品(采购样品、封存样品、见证抽样送检样品和谈判人额外抽样送检样品)的所有费用。
G、基坑的临时放坡、临时支护及临时截排水费用。
H、因中选人原因基坑和沟槽、挡墙等土石方施工发生垮塌及围护等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清除垮塌土石方所发生的费用。
I、中选人施工期间,雨水、地表水、地下水及场外流入施工现场所采取的各种排水措施和施工降效等所发生的费用。
J、施工条件的改变(包括中选人对施工现场的不够了解等)、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不相符而改变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法所增加的各种费用。
K、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中选人所建临设、施工道路需移迁或重新修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L、各种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量差。
M、材料检验试验和特殊检验试验的试件材料费、取(制)样送样人工及机械设备费,中选人在施工现场配合完成检验试验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恢复的费用,以及其他为完成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要求采用各种新技术和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及相关费用。
(7)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中选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谈判申请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中选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8)谈判申请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谈判申请报价必须一致。否则视为对谈判文件不响应,按废标处理。
(9)谈判申请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9、特别提示: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0、招标人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电接点,招标人自行搭接水电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11、下列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予签证):
①投标人为完成承包工程内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及本招标文件要求,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必须采取的措施(含特殊措施)以及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所有的施工措施变化均不调整费用(包括与施工工程毗邻建筑的防干扰保护措施)。由于施工造成的关联问题由中标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①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投标人列成明细清单,招标人对材料有推荐品牌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推荐的品牌任选一种品牌并报价,招标人无推荐品牌的由各投标人按照设计要求自主报价并确定材料品牌。投标人所报材料应满足国家及相应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
②招标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除外)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中标人必须保证所采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合格,符合设计图文件确定的技术和规格要求,设计图中不明确的以国家规范及相关规范为准。招标人指定了品牌的材料设备,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指定的品牌采购、使用材料设备。招标人未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除石子、河沙外),中标人必须提供3家以上产品经招标人考察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该材料设备。所有材料设备,中标人应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并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认可后,该材料设备方可采购、使用。中标人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有鉴证抽样、送检、试配,结果报告必须严格执行材料物资验收检测标准,有关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③中标人应对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行使用前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中标人不因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而豁免工程质量责任。
五.工程结算: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
①子项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②无论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量差大小,子项综合单价均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某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如中标总价小于各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则结算单价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进行下浮。如两种情形均存在,则先按中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之和相比的同比例下浮该子项总价,再用下浮后的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
2、措施费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均按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不作任何调整。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计量单位”为“项”且“工程量”为“1”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以及漏项、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均按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报价作为结算价,不作任何调整。招标清单中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其余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用按实结算。
3、安全文明施工费
根据“渝建发〔2014〕25号文”结合“渝建发〔2016〕35号文”按“合格”标准计取。
4、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办法
(Ⅰ)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Ⅱ)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Ⅲ)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定额》(CQPHBB-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人工费、材料费按中标价格调整(若有新增材料的由发包人认质核价),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按相应投标报价费率执行、编制综合单价并按建安工程最高限价与中标价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
(Ⅳ)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计量。
5、规费
按投标费率结算,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6、税金
为不可竞争费用,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费率结算。
7、合同约定费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和(或)索赔费用。
8、本工程所涉及的工程量签证和其他经济签证(如果有),必须经发包方负责人、发包方现场代表、发包方审计人员、监理(如果有)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方可作为调整工程总造价的依据。
六、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注:(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七、违约责任
(一)如投标人不能按时完工,每逾期一天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最少不低于1000元)的违约金,逾期五天仍不能交付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投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最少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根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情况向采购人赔偿。
(二)若投标人违反售后服务条款,每违反一例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三)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及采购文件要求的质量、服务标准或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保留追究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责任的权力;
(四)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条款执行。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谈判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五篇合同草案条款
一、定义
(一)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乙方(供方)即成交供应商,是指成交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合同价格指以成交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五)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验收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二、货物内容
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内容。
三、合同价格
(一)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二)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
(三)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
四、转包或分包
(一)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二)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三)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乙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二)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三)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同本项目“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对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的约定。
(四)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付款
(一)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二)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票。
(三)付款方法:同本项目“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七、检查验收
(一)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如是国外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入关证明。
(二)货物验收
供方所交货物的各种质量指标不得低于供方提供样品的质量指标(无样品时按供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执行),售后服务质量要求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内容执行。供方交货时,需方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一部分货物送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如检测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需方一切损失。
(三)货物验收报告应由需方、供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以此作为支付凭据。
八、索赔
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交货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一)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需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二)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九、知识产权
(一)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二)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二)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十一、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二)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三)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四)合同需提供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附页:合同格式
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
(采购项目编号:)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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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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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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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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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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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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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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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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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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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供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1.质保期限:
2.保修范围:
3.服务措施:
4.质保期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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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机备品、附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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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提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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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标准、方法:
如有异议,请于 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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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方式:
(按财政支付、采购人支付及支付方式等分别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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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
七、其他约定事项:
1.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补遗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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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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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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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报价函
(二)开标一览表
(二)明细报价表
二、技术部分
技术响应偏离表
三、服务部分
服务响应偏离表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六)书面声明(格式)
(七)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一)竞争性报价函
竞争性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谈判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谈判项目的竞争谈判。
1.愿意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交货及技术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3.我方承诺:本次谈判的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谈判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传真:
网址:邮编:
联系人:
年月日
(二)开标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投标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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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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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分包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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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小写)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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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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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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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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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大写):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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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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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
(投标人公章)(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开标一览表按分包填列,除签字外,均为打印体。每一分包单独一张表开标一览表;
2、开标一览表在开标大会上当众宣读,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3、该表可扩展为其他分包;
4、在投标企业规模对应栏上打“√”。
(二)明细报价表
明细报价表
注:(自主确定)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月日
技术响应偏离表
分包号:分包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谈判项目技术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要求逐条如实填写,若未作实质性参数描述,该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仅保留其合格供应商的身份。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4.可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格式自定)。
5.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服务响应偏离表
分包号:分包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要求逐条如实填写,若未作实质性参数描述,该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仅保留其合格供应商的身份。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4. 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特定资格条件
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六)书面声明
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七)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结束)